Mainland China Brand's Information & Communication Device Is Prohibited from Using Research Funding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如下: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二、本校教師以研究計畫經費購買計畫所需之資通訊設備時,請依上述規定採購辦理。
三、若原先已規劃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設備之研究計畫主持人,建議進行校內變更程序申請,以變更設備採購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