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01年11月1日臺學審字第1010201839號函辦理。
二、有關『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之第6點第三項及第四項(最近親屬範圍及 先後順序)之規定,應依人體研究法第1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辦理。
三、教育部連絡人員: 張詩欣 電話:(02)-77365899 本校聯絡人:陳靜怡 分機3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