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為統籌管理精密共同儀器,於民國八十年成立「儀器中心」,以整合校內研究資源,充份運用貴重儀器;民國八十四年更名為「研究事務中心」,業務擴及教師研究計畫申請、管理。為因應本校持續發展,特依大學法第十一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改組設置「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處置研發長一人, 並分設研發行政組、貴重及共同儀器中心、顯微鏡中心、實驗動物中心。 各中心、組置主任、組長、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辦理各中心、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