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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校計畫經費採購資通訊產品為中國大陸有關之品牌與產品注意事項

Mainland China Brand's Information & Communication Device Is Prohibited from Using Research Funding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如下: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二、本校教師以研究計畫經費購買計畫所需之資通訊設備時,請依上述規定採購辦理。

三、若原先已規劃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設備之研究計畫主持人,建議進行校內變更程序申請,以變更設備採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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